2017-01-2013:59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因涉及收賄,兩年前遭判刑11年6月確定,而潛逃海外的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61歲,已改名井樹華),再被查獲涉嫌在98年間收賄165萬元,起訴一起毀損債權案,致影響仲裁庭判斷,判兆豐金需返還靖禾公司2361萬元及利息,檢方今將井依貪汙罪起訴。另黃姓律師在此案聲稱「熟識雄檢檢察官,可請配合的檢察官起訴對方」,但需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要先支付,涉嫌向林姓男子等人收取50萬元,也被雄檢一併起訴。雄檢是在104年間,接獲嘉義縣調站報告井天博收受賄賂情資,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檢察官張志杰指揮偵辦,經陸續傳喚證人吳姓、王姓、林姓、呂姓等男子到案,發現王姓、吳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有意合資投標台灣金融資產公司辦理的亞太隆鋼公司不良債權標售案,遂以靖禾公司名義投標,並於98年5月22日以新台幣1億9300萬元得標,且先後支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共計3860萬元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王姓男子等人得標後,懷疑被標售的不良債權公司邱姓負責人,疑有將法院查封之機具、設備隱匿或予以變賣的情形,如履約將蒙受重大損失,乃解除該標案合約,原已繳交的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也遭聯貸銀行沒收。王姓、吳姓男子不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為順利追回款項,與友人林姓男子商議後,決定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並向雄檢控告邱姓負責人毀損債權,林姓男子復找上曾任報社記者的呂姓男子商議,呂男了解事情原委後,協同王姓、吳姓、林姓男子3人,至黃姓律師事務所洽談,黃姓律師表示可接受委任,並聲稱其與檢察官熟識,可請求配合的檢察官儘速偵辦、起訴邱姓負責人,但需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要先支付,經王男等人討論後,吳姓男子數日後交付50萬元予南投火鍋推薦黃姓律師。但黃姓律師收款後,未有積極作為,王男等3人又請呂男代為向當時在任的井天博詢問可否協助處理此案,並願支付活動費150萬元,經呂男於98年7月底、8月初,與井天博相約在高雄市國賓飯店旁碰面,井天博允諾可協助起訴邱姓負責人,惟須再收取15萬元分案費,由呂姓男子於98年7月至11月間,先後3次在高雄市國賓飯店附近的卡拉OK店樓下、高醫對面當勞附近及威尼斯大樓樓下,分別交付15萬元、50萬元、100萬元,共計165萬元予井天博。井收受賄賂後,黃姓律師即受委任,撰寫毀損債權案件之刑事告訴狀向雄檢遞狀提告,該案分由井天博承辦。井收案後,即依與吳男等人協議,於98年11月25日將該案偵結起訴邱姓負責人。王姓、吳姓男子於該案起訴後,即在仲裁庭主張邱姓負責人確有隱匿或違法賣機具之情事,經仲裁庭審酌後,認定兆豐銀行等聯貸銀行,應共同給付解約的靖禾公司2361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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